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03-05
浏览次数:12879
视力保护色: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7日
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造价变更程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上述项目的工程造价变更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立由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审计、招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审查办),对工程造价变更实行定期联合审查。
市住建部门负责联合审查的受理和日常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联合审查的相关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联合审查的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工程造价变更的适用范围:
(一)因建设规划的调整或市政府的决定,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定价确认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造价变更。
第五条 工程造价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须出具工程造价变更意见书,同时填报《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变更备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联合审查办。
第三章 变更条件
第六条 建设规划的调整或市政府的决定需变更工程造价的,应提供规划批准意见书,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第七条 施工现场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需变更工程造价的,应提供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的地质变化原因分析和设计变更等资料,以及责任的初步认定意见,必要时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第八条 因建设单位征地拆迁、土地交付与勘察时再变化、工期延长变化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提供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原因分析和经济论证等资料。
第九条 设计变更应提供可选择的设计变更方案,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监理单位的技术审核和经济论证资料,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资料,较大设计变更还应提供工程原审图部门的重新审查意见。
第十条 材料与设备换用、招标时暂定价的确认,应提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书面意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质量等级、生产厂家以及市场询价签证等资料,经联合审查办批准以后,方可进行材料采购招标和造价变更。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变更审批权限和时限要求:
(一)累计变更工程造价达300万元或超批准概算10%,经联合审查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对累计变更工程造价300万以上的,以后每次工程造价变更均须报市政府批准。
(二)单次变更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联合审查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备案,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单次变更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联合审查办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单次变更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报联合审查办备案。
第十二条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否则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一)紧急抢险工程发生工程造价变更时,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由建设单位向联合审查办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初步工程量及造价变更概算,工程完工后将情况报联合审查办,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工程量、工程变更等完整资料。
(二)旧城改造维修、老路改扩建、春季绿化等季节性较强及实施时无法封闭公共交通的工程发生造价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量的确认、现场签证和影像资料收集等工作,同时将情况报联合审查办,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发生造价变更时,建设单位可以先安排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单位联合处理,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同时将情况报联合审查办,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造价变更报批手续的,合同价不得调整,审价或审计部门不予认可,财政部门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联合审查办应当建立审核工作档案,按月将工程造价变更备案情况、审核情况及签署审查意见等及时归档,并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经监管部门认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记不良记录,在相关媒体公示,并取消在黄山市范围内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前熟悉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从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变更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因履职不当,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经监管部门认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记不良记录,在相关媒体公示,并取消在黄山市范围内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出现重大错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经监管部门认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记不良记录,在相关媒体公示,6个月内不得在黄山市执业。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经监管部门认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记不良记录,在相关媒体公示,6个月内不得在黄山市执业。
(一)按照建设单位的不正当意愿制定招标文件或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二)1年内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差错造成工程造价误差在±5%以上±10%(含本数)以下超过2次;
(三)1年内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差错造成工程造价误差在±10%以上1次;
(四)编审工程造价违背“客观、公平、公正”原则,1年内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等2次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建设单位和项目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履职不当,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工程造价变更备案、报批程序的;
(三)未经备案、报批,擅自进行工程造价变更的;
(四)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报批程序的;
(五)提供虚假工程造价变更内容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造价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变更,应当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的各种原始记录及管理台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基本情况表
2.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变更(备案)审批表